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检测的相应资质,并接受装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进行检测,对其检测结果负责。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。 未取得检测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,其检测结果无效,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,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单位,还可以取消其检测资质。
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任务之一,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。防雷检测工作必须严格遵守防雷检测规范做好防雷检测工作中询问、检查、测量等工作流程,同时还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宣传,完善防雷装置检测规范,加强防雷装置日常维护,提雷检测队伍整体素质,尽可能的消除防雷安全隐患。 定期的检查建筑物的防雷装置是至关重要的,是防雷设施装置是否持续有效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证。每年各地省、市、县都会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、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和省市地方的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开展地区范围内的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。
严格落实防雷检测单位的社会责任,规范检测行为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,取得相应,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,对检测活动过程及其作出检测结果的真实性、科学性负责。同时根据委托及时检测、检测,在完成检测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,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抄送我局,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同时抄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。